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十六条有效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应当向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完成初审,并将申请资料及审查意见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