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发展改革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本市产业政策、投资项目指导目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水资源条件和水污染防治要求,限制高耗水项目,禁止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