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严格控制开发地下水,优先使用地表水,合理配置区域外调入水,鼓励循环用水和开发、利用再生水。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