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逾期不报或者瞒报、误报取用水量等相关数据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超过两次的,予以核减下一年度的用水指标,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