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执行年度用水指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核减下一年度的用水指标,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