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水域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水域保护,及时清理河流、水库、渠道内的水生植物和漂浮物等,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对淤积严重的河道、湖泊等,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水域管理单位进行清淤疏浚。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