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规划、城管、价格、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