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结构的安全状况和使用状况进行鉴别、评定;(二)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