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