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白蚁防治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危险房屋在采取排险措施时,需要危险房屋使用人迁出的,房屋使用人应当及时迁出避险。危险房屋在治理期间,未恢复正常使用前,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出租、出借或者用作周转房。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