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危险房屋在采取排险措施时,需要危险房屋使用人迁出的,房屋使用人应当及时迁出避险。

危险房屋在治理期间,未恢复正常使用前,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出租、出借或者用作周转房。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