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实行物业服务管理的,房屋责任人、使用人在装饰装修房屋前,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房屋责任人、使用人以及装饰装修人。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