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第三条已修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会期不少于一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2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