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第二条已修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开,会期不少于两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27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