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市和区、县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基金,并依法成立见义勇为基金管理机构。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基金应当依法筹集、使用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对境内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基金的,应当给予鼓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