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五章 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基金通过下列渠道筹集:(一)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财政拨款;(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三)社会福利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的资助;(四)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