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人员,其配偶、子女在就业、入学方面,有关部门应当予以照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