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第十四条已废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向见义勇为人员颁发奖金或者给予其他奖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