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园区内的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和抵押。

确有必要,园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征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