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的初审、认定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在华苑产业区内兴办的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非高新技术企业,应当依法到园区工商、税务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