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设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园区实行统一管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