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废止

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扰乱专利管理秩序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