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废止

为明知假冒专利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为假冒专利制作、发布广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