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一条已废止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和区、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专利行政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