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专利发展战略,采取措施促进专利创造、运用,加强专利保护和管理,并保障专利事业发展所需的经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