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专利保护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四)属于专利行政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五)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