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专利运用第十八条已废止本市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向企业转移专利技术成果。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完善专利技术转移机制,完善专利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对具备实施条件未能适时实施的单位享有的专利,鼓励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与享有专利权的单位以签订合同的方式予以实施。该单位对上述专利的实施应当予以支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