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Repealed

本市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向企业转移专利技术成果。

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完善专利技术转移机制,完善专利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

对具备实施条件未能适时实施的单位享有的专利,鼓励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与享有专利权的单位以签订合同的方式予以实施。该单位对上述专利的实施应当予以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