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采取专利权入股、质押、转让、许可等方式运用专利。

专利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新产品,根据有关规定享受扶持新产品开发的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