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专利运用第十五条已废止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使用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专利运用、促进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在政府扶持的科技、产业化计划项目立项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拥有专利权的项目。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专利技术实施项目计划,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技术项目的实施,促进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