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图书、报刊出版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县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图书、报刊印刷、发行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安、工商、海关、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