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执行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违法当事人实际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人均收入水平的,社会抚养费按三倍征收;相当于当地上一年人均收入水平的,按五倍征收;高于当地上一年人均收入水平的,按八倍征收。

违法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