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婚生育的,以违法当事人所在县(市)上一年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分别征收三至八倍的社会抚养费,双方当事人合计征收不得超过十倍。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