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提倡间隔生育;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与上一孩的生育间隔不得少于三年,女方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的,可以不受生育间隔时间限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