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提倡间隔生育;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与上一孩的生育间隔不得少于三年,女方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的,可以不受生育间隔时间限制。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8,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