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五条已修改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农村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补充规定》收养的子女计入现家庭子女数。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