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农村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

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补充规定》收养的子女计入现家庭子女数。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