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四条已修改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违法生育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将违法生育及社会抚养费欠缴情况纳入征信系统。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