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第四章 人才应聘第二十五条已废止人才在申请流动期间内不得擅自离职,不得私自使用、带走原单位的科研成果、技术资料,不得泄露原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不得侵害原单位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