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单位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招聘人才:

(一)在新闻媒体、互联网及其他公众传播媒体上刊登、播发人才招聘启事;

(二)通过人才交流洽谈会招聘;

(三)委托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招聘;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