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第二章 中介服务机构第十七条已废止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有偿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