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第四条已废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不得有对劳动者的歧视性条款。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不得连续两次以上与同一劳动者签订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劳动合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