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已废止用人单位对招用的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本单位劳动制度进行管理。用人单位的劳动制度不得与有关劳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