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药管理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农药残留安全检测体系。农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农产品农药残留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药残留检测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