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农药残留安全检测体系。农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农产品农药残留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药残留检测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