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本市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由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主要用于支持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