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促进措施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本市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由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主要用于支持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