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科技成果检测机构和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和价值评估,必须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如实提供检测结果和评估证明。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