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向企业收费的,应当将所收费用退还企业,赔偿损失;并由同级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其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