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四章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委托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受理,组织专家进行认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