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开发区管委会引导社会资金建立风险投资基金,鼓励单位和个人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及专业投资服务管理机构,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