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市和区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