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引进本市未曾发生的农业、林业有害生物活体的,由植物保护机构予以封存、没收、责令销毁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经批准进行试验研究而未采取严密措施的,由植物保护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试验;造成有害生物扩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