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发生农业、林业有害生物危害不除治的,由植物保护机构责令限期除治。逾期不除治,其后果已经或者将破坏自然资源的,可以依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除治,除治费用由责任人承担;造成有害生物扩散蔓延的,由植物保护机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组织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